12 條敏捷原則 — 12 條中的第 4 條

業務人員和開發人員必須一起工作

該原則強調項目團隊和業務發起人之間的合作方式。這非常符合敏捷宣言中“合作優於合同”的價值觀。

為了實施這一原則,業務發起人和項目團隊都需要對項目的成功完成負有共同責任。與許多傳統項目中常見的項目相比,這需要業務發起人更高水平的參與,其中項目的實施可能幾乎完全委託給項目團隊。

當然,參與程度應該與項目的性質相適應,業務發起人參與的方式可能會因情況而異。例如,Scrum 有一個稱為產品負責人的角色,為項目提供日常業務方向,但方向可能不限於此。在大型企業級項目中,可能有許多其他利益相關者需要提供輸入並需要以某種方式參與。

設計一種讓合適的人在合適的時間參與進來的方法對於項目的成功非常重要。

推薦的敏捷和 Scrum 文章

Leave a Reply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